当前位置: 山东电业
农电企业如何在涉电诉讼中维护合法权益(论坛)

农电企业如何在涉电诉讼中维护合法权益

    崔爱国/

  目前,涉电伤害案件随农电市场的逐步扩大正呈逐年递增的趋势,面对涉电诉讼案件,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同情式、认同式、补偿式的索赔判决原则下,县级供电企业难以承受数额巨大的索赔,严重影响了整个农电事业乃至整个地方经济的发展。为此,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基层农电工作的实践经验,就电力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浅谈个人的几点见解。

  作为一个涉电诉讼案件,无论电力企业有无责任,农电企业往往大多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。作为被告,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我们的抗辩权。抗辩权就是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,提出法律依据可以免除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。在涉电诉讼中,涉电损害赔偿不外乎两种情况:一种是高压赔偿案件,另一种是低压损害赔偿案件。

  由于高压赔偿诉讼案件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(仅为提起侵权诉讼,如提起损害赔偿诉讼,则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),民法通则第123条和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第74条)和无过错原则。这两个原则的含义为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主张,如不承认,就必须举证证明他的主张不能成立,否则则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无过错原则就是如果损害是除非被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,就是被害人有过错,电力企业也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。由此可以看出,电力企业在高压部分要想抗辩十分困难,因此在实际案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抗辩:在接到事故报告后,要立即查看现场并进行取证,查看的重点是这条高压线路产权归属于谁,伤害案件是在高压计量装置之前还是之后,伤害是如何发生的。如果这条高压线路产权是其他单位和个人,伤害案件是在高压计量装置之后,伤害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或破坏电力设施或违反安全规章造成的,或第三人的过错,或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,就可以分别以上述理由进行抗辩。如果被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就应从监护人未尽其监护职责入手进行抗辩,这样划分农电企业的责任一般应在50%以下。如果电力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产权归电力企业,则应查明维护权应由何单位承担,线路安装设施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入手,在一旦败诉之后,则应起诉安装方或维护方的违约责任,或直接向法院要求追加该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,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
  在涉及低压设施诉讼赔偿案件时,它的抗辩理由相对来说比较广泛,除在行使高压部分的抗辩理由以后,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:在事故发生后,应确定是在产权分界的何处产生的事故,在未分清产权的情况下,一般以计量装置为分界处进行抗辩,但产权归用户的电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,或因漏电保护器安装不合格或产品不合格发生事故时,此时应要求法院更换被告,而退出诉讼。如果这些电器全由电力企业进行安装和销售,则应从安装完工验收未提出异议进行抗辩。如果电器为单相三脚插座,则应查明是否安装接地线进行抗辩,单个插座是否超过4个电器违反农村低压规程规定为由抗辩。在实际操作中,还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行抗辩,致人伤害的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(民法通则第136条)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损害诉讼时效为2年(产品质量责任法),在此期间,受害人如不提出要求,则丧失胜诉权进行抗辩。

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证据采集应注意的问题:在诉讼中,法律是讲证据的,法律只讲法律真实,尽最大限度把法律真实还原成事实真实,而这一切均需用证据加以锁定。因此,证据至关重要,但实际上涉电诉讼案件现场不易保护,存在时间短,证人少,当时的真实情况,目击人在现场可能讲真话,一旦形成诉讼后,则出于各方面的原因,难以讲真话。如在某县就曾发生一起一农民以为高压电也可以直接照明,便往10千伏高压线上扔电线准备偷电照明,结果被10千伏高压电电击身亡,当时有几个人都证明了他准备偷电,但后来没有人愿意作证,结果电力企业败诉,被判赔偿13万元。这个案例充分说明,电力企业应争取主动,在取证时就可以采取录像拍照,对当事人进行询问,做现场笔录,对于可能灭失或易灭失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(行政处罚法第37条),一旦提起民事诉讼,完全可以对受害人违反电力法或相关规章的情况下,以此对抗民事诉讼,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
  电力诉讼案件纷繁复杂,农电企业迫切需要完善的法规和较为合理的赔偿标准。而在农电企业内部管理中,必须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,建设一支学法懂法的农电专业队伍,只有这样,才能保障农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

(作者单位:利津供电公司)